国家质检总局:缺陷车召回中外无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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故意隐瞒汽车缺陷的汽车制造商将被处以高达产品价值50%的罚款。
上周末,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互联网上发布了《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缺陷或不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将被处以产品价值50%的罚款。
条例所称生产者,是指在中国注册的以自己的名义制造、装配汽车产品并颁发产品合格证的企业,以及向中国销售制造、装配汽车产品的外国企业。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海外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被视为生产商。这意味着该条例将在中国市场销售汽车的外国企业纳入监管范围,并与国内企业一视同仁。
新闻解读
《条例》改为《条例》,监管全面升级
2004年,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会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商务部和海关总署联合发布了《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并于当年10月正式实施。据统计,汽车产品召回始于2004年,截至2009年底,中国共召回汽车321万辆,为保护消费者生命财产安全和合法权益、提高汽车质量发挥了巨大作用。
与《缺陷汽车产品召回管理条例》相比,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在互联网上征集的《汽车产品召回监督管理条例》,可以说是汽车召回管理范围、力度、威慑和处罚上限的全面提升。
管理范围已经扩大——
从车辆延伸到重要部件
与《条例》相比,《条例》的管理范围有所扩大。例如,《条例》将适用范围限定为“由动力驱动或牵引的运载人员和货物的道路车辆”,而《条例》规定“由动力装置驱动或牵引的汽车、轿车、火车和拖车、轮胎、底盘、儿童安全座椅和其他与安全有关的重要部件”。不难看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范围将从汽车延伸到重要零部件。
据权威人士透露,当前汽车行业的特点决定了许多汽车召回实际上是由某一批零件的质量造成的。因此,扩大召回管理范围对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具有重要意义。
主管当局的调查权力有所增加——
可以封存和扣留有缺陷的汽车
通过对《条例》的分析,主管部门对缺陷汽车的调查权力大大增加。记者发现,《条例》所列的调查措施包括“进入生产者、进口者或境外生产者的国内代理、销售者、修理者、出租者及其他相关经营者的生产经营场所进行现场调查”、“查阅、复制有关资料和记录”、“必要时查封、扣押可能存在缺陷的汽车产品”、“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汽车产品可能存在的缺陷, 公开征集相关信息”、“要求经营者提供调查所需的其他相关信息”、“主管部门调查汽车产品缺陷时,有关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等。 根据《条例》,相应制造商报告缺陷汽车产品信息的义务也有所增加。这有利于明确制造商应承担的责任,也更有利于主管部门依法通过各种调查手段对相关缺陷汽车产品进行彻底调查。
联动机制形成协同效应-
中国的召回时间不再比海外晚
与《条例》相比,《条例》的另一个亮点是,政府相关部门将建立联动机制,形成合力。
如《召回信息化建设》第35条指出:“主管部门应加强汽车产品召回管理的信息化建设,组织建立汽车产品召回管理信息系统,并负责相关信息的收集、分析和处理”;第三十六条信息共享机制规定:“主管部门在进行缺陷调查、监督管理时,应当建立道路交通事故、车辆及车主、安全技术检查、维修、销售、人身伤害等信息共享机制。会同国务院公安、交通、商务、工商、卫生等部门”。
在《条例》草案中,“汽车产品的进口商或境外生产商在中国的代理商应同时向主管部门报告境外生产商的召回信息”,这将改变一些汽车制造商在中国召回晚于在境外市场召回的顽疾。
惩罚的上限是“威慑性的”
隐藏缺陷的最高处罚是50%
对于确认有缺陷的汽车,《条例》规定了10天的“缓冲期”,而《条例》要求制造商立即停止销售;根据《条例》,如果汽车企业或经营者未能履行召回义务,主管部门的最高处罚仅为3万元,而《条例》规定,生产者故意隐瞒汽车产品的缺陷或未能按照主管部门的指令进行召回等。,他将被追究刑事责任,并被罚款高达50%的产品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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