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对美部分进口汽车实施“双反”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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凤凰。com报道称,中国商务部14日发布2011年第84号公告,宣布决定对原产于美国的排量在2.5升以上的进口汽车和越野车征收反倾销税和反补贴税,期限为本月15日至2013年12月14日,为期两年。
在公告的细节中,对上述公司征收的反倾销税率如下:通用汽车有限公司8.9%,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8.8%,奔驰美国公司2.7%,宝马斯帕坦堡工厂2.0%,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和美国本田有限公司4.1%,其他美国公司21.5%。
对上述公司征收的反补贴税率如下:通用汽车有限公司12.9%,克莱斯勒集团有限公司6.2%,奔驰全球美国公司0%,宝马斯帕森堡工厂0%,美国本田制造有限公司和美国本田有限公司0%,福特汽车公司0%,其他美国公司12.9%。
该公告是继2012年5月5日商务部发布《关于部分原产于美国的进口汽车产品反倾销和反补贴调查案件的最终裁定》(商务部2011年第20号公告)后的又一公告,也是美国汽车“双反向”调查的最新进展。
公告发布后不久,美方对此公告作出回应。贸易代表发言人卡罗尔·格斯说:“我们对中国的决定深感失望。我们将与利益相关者和国会讨论此事,并决定对策。”
发布这一公告是因为部分排量在2.5升以上的越野车和进口车在中国市场被倾销补贴,影响了越野车和排量在2.5升以上的车在中国产业链上的实体经济损害。
“双反向”调查于2009年11月6日立案,2012年5月通报进口汽车零部件网最终裁定,并介绍倾销和补贴情况。但是,中国并没有向美国征收倾销和补贴的相关税收。在此期间,中国期望美国撤销对中国汽车的一些制裁,但美国没有采取行动。而这次,中国只好依照原来的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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